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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較大數額罰款”具體適用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

2022-01-08

財政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較大數額罰款”具體適用問題的意見

財庫〔202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施行以來,部分地方財政部門、市場主體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較大數額罰款在執行過程中標準不一、差異較大。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經研究并會商有關部門,現提出以下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認定為200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規定相關領域較大數額罰款標準高于200萬元的,從其規定。

    本意見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財政部

2022年1月5日